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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级法院和检察机关将从严惩处单位犯罪

2013-06-22 08:20:57 点击数:

    6月19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表明,各地各级法院和检察机关将从严惩处单位犯罪。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18日说,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此外,今天发布的《解释》还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孙军工表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以《解释》的公布实施为契机,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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