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复利”是否合法?
民间借贷的利息习惯上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单利和复利。单利是用公式“本金×利率×时间”来计算的,而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应的利息加上本金,在下一个期间在此基础上计算利息,俗称“利滚利”或者“驴打滚”。
单利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那么复利呢?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上对此作出了修改,将“只返还本金”改为“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5年8月6日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在借贷中,在约定利息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出法定的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理由如下:
1、法律明确禁止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但没有禁止复利;
2、复利如果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则不属于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
3、民法主张意思自治原则,复利仅仅是一种计算方法,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式计算利息,且没有超出法定最高限度,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复利作为一种计算方法,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也不宜简单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但是如果采取复利计算方法致使还本付息时所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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